第二十一屆南企盃保證金制度
(一)本屆南企盃保證金以各項目報名隊伍數為單位,每隊伍收取新台幣2,000元整。
(二)扣款狀況:
u 活動報名 :
A. 活動報名費一切以郵戳為憑,逾期繳交者,扣該隊伍保 證金500元 (如該校逾時報名,又該校報名五隊,則扣除該校2,500元。
B. 報名跟報名費繳交期限12/26(三),如報名成功者在二領前欲更動或是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保證金1,000元。
C. 二領至當天比賽,欲更動或是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
u 棄權 :
A. 每場比賽開賽後未能順利出賽之球隊,或上場人數未達該項目比賽之最低人數(籃球 5 人、排球 6 人、壘球 10 人、羽球 8 人、桌球 8 人),以棄權論。
B. 比賽逾時未出場比賽之隊伍,經紀錄台唱名三次,並由裁判計時5分鐘後仍未到場者,視為棄權。
C. 任何隊伍若有棄權之情形或足以構成棄權之條件,視為損害其他隊伍之參權益。該隊扣除全額保證金。
u 球員資格 :
A. 任一隊伍在報名、檢錄或上場時,有球員資格不符大會規定者,因嚴重損害其他隊伍權益及本次比賽的公正性,經大會裁定後,立即判定該隊棄權,主辦單位並將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
B. 大會有權向該隊伍所屬校系提出抗議,並交由企聯會審核該校是否可參與下一屆南企盃進行。
u 未遵守大會秩序:
A. 各隊伍於賽前40鐘未至檢錄台進行「報到」,則扣除該隊伍保證金新台幣500元。
B. 各隊伍於賽前15分鐘未至檢錄台進行「選手檢錄」,則扣除該隊伍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C. 各隊伍於賽前5分鐘未至檢錄台進行「選手檢錄」,則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
u 資格不符選手:
A. 比賽期間:不中止比賽,但比賽結果效力未定,該場比賽該隊以棄權論,並取消該隊資格,扣全額保證金,不退報名費。
B. 比賽後:取消該隊資格,不遞補,扣全額保證金,不退報名費。大會有權向該隊伍所屬校系提出抗議,並交由企聯會審核該校是否可參與下一屆南企盃進行。
u 違反運動員精神
A. 不服從裁判判決,扣除該隊保證金1000元整。
B. 肢體衝突:該隊扣除全數保證金並不可參加後來之賽事,所有被大會認定有參與衝突之球員,立即禁賽。若因禁賽導致該隊上場人數不足,依棄權論。
C. 如發生上述兩點狀況,大會有權向參與衝突隊伍所屬校系提出抗議,並交由企聯會審核該校是否可參與下一屆南企盃進行。 u 破壞學校設施
若有參賽選手或隊伍破壞本屆南企盃之場地、比賽器具、比賽用球,一律照價賠償,未負賠償責任前,不予退還保證金。
(三)保證金之退還將於各校系之隊伍全數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以匯款方式退還予各校系,退還時,並將以電話告知,請各校代表確認。
(四)此制度目的在維持盃賽進行順利,敬請大家共同維持盃賽品質。
(五)本規定經第21屆南企盃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扣款狀況:
u 活動報名 :
A. 活動報名費一切以郵戳為憑,逾期繳交者,扣該隊伍保 證金500元 (如該校逾時報名,又該校報名五隊,則扣除該校2,500元。
B. 報名跟報名費繳交期限12/26(三),如報名成功者在二領前欲更動或是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保證金1,000元。
C. 二領至當天比賽,欲更動或是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
u 棄權 :
A. 每場比賽開賽後未能順利出賽之球隊,或上場人數未達該項目比賽之最低人數(籃球 5 人、排球 6 人、壘球 10 人、羽球 8 人、桌球 8 人),以棄權論。
B. 比賽逾時未出場比賽之隊伍,經紀錄台唱名三次,並由裁判計時5分鐘後仍未到場者,視為棄權。
C. 任何隊伍若有棄權之情形或足以構成棄權之條件,視為損害其他隊伍之參權益。該隊扣除全額保證金。
u 球員資格 :
A. 任一隊伍在報名、檢錄或上場時,有球員資格不符大會規定者,因嚴重損害其他隊伍權益及本次比賽的公正性,經大會裁定後,立即判定該隊棄權,主辦單位並將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
B. 大會有權向該隊伍所屬校系提出抗議,並交由企聯會審核該校是否可參與下一屆南企盃進行。
u 未遵守大會秩序:
A. 各隊伍於賽前40鐘未至檢錄台進行「報到」,則扣除該隊伍保證金新台幣500元。
B. 各隊伍於賽前15分鐘未至檢錄台進行「選手檢錄」,則扣除該隊伍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C. 各隊伍於賽前5分鐘未至檢錄台進行「選手檢錄」,則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
u 資格不符選手:
A. 比賽期間:不中止比賽,但比賽結果效力未定,該場比賽該隊以棄權論,並取消該隊資格,扣全額保證金,不退報名費。
B. 比賽後:取消該隊資格,不遞補,扣全額保證金,不退報名費。大會有權向該隊伍所屬校系提出抗議,並交由企聯會審核該校是否可參與下一屆南企盃進行。
u 違反運動員精神
A. 不服從裁判判決,扣除該隊保證金1000元整。
B. 肢體衝突:該隊扣除全數保證金並不可參加後來之賽事,所有被大會認定有參與衝突之球員,立即禁賽。若因禁賽導致該隊上場人數不足,依棄權論。
C. 如發生上述兩點狀況,大會有權向參與衝突隊伍所屬校系提出抗議,並交由企聯會審核該校是否可參與下一屆南企盃進行。 u 破壞學校設施
若有參賽選手或隊伍破壞本屆南企盃之場地、比賽器具、比賽用球,一律照價賠償,未負賠償責任前,不予退還保證金。
(三)保證金之退還將於各校系之隊伍全數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以匯款方式退還予各校系,退還時,並將以電話告知,請各校代表確認。
(四)此制度目的在維持盃賽進行順利,敬請大家共同維持盃賽品質。
(五)本規定經第21屆南企盃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