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排球
(一)比賽時間: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
(二)比賽場地:國立高雄大學排球場、中山高中排球場
(三)報名人數:
各校系可報名男、女生各一隊,每隊可登錄領隊、教練各1人。報名人數最多18人,至於比賽當天則登錄12名球員(兩天可登錄不同選手,但都必須是18位正式球員中的名單)時,各校須確定當日登錄的12名球員。
若未提供確定名單,大會將採取刪除多餘的球員。另外,舉凡是報名的選手均須繳納保險費,這是為了確保球員的安全;可報名兩位體保生,並請於註記欄註明。每場比賽登錄上場球員僅可只有一位體保生。
(四)報名費用:$3,200/隊
(五)競賽方式:
1. 比賽規則:
本比賽參考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排球規則,若以下規則有不完善處,以國際排球規則為準。
2. 比賽制度:
(1) 報名六隊以下採用單循環制
(2)報名七隊以上預賽採分組循環,複賽及決賽採單淘汰制
(3)循環賽計分方法:
每組取分組第1(或第一和第二)晉級複賽,如遇同組戰績相同,比較得失分之商數,商數較大者晉級複賽,若得失分仍相同則比照雙方對戰紀錄。(如遇同組該循環有比賽場次棄權,才該場次不列入得失分及得失局比較)
3. 比賽辦法:
(1) 體資體保等同義體育資優生,場上只能同時有一人。
(2) 球衣各隊自備,全隊需穿著統一服飾,並附清楚背號,若無印刷背號,需在胸前及背後貼明顯號碼,自由球員需穿著與其他球員明顯不同之球衣。
(3) 球隊最多可有十四名球員(包含2名自由球員),球衣編號由1至20號。
(4) 本次比賽用球為MIKASA MVR290 MV210。
(5) 本次比賽四強賽前使用MVR290膠球,四強賽後使用MV210合成皮球。
(6) 比賽中僅有隊長及教練可和裁判及檢錄站詢問比賽相關訊息。
(7) 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並扣保證金。
(8) 每場比賽前30分鐘,各隊須先將參賽球員名單與球員們學生證交至檢錄台,並請各隊長確認雙方人員,沒有問題請隊長在檢錄表上簽名。如有選手未攜帶其證件者,將不得上場比賽。
(9) 學生證需蓋有 101學年度下學期的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才可進行檢錄。
(10) 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大會視情況調度時,各隊不得異議。
4. 競賽規則:
(1) 網高:
a. 男子243 cm。
b. 女子224 cm。
(2)計分方式:
a. 採三局兩勝,落地得分制,每局先得25分且至少領先兩分為勝。
b. 決勝局採15分,落地得分制,以先得15分且至少領先兩分為勝。
c. 第三局決勝局一方先得8分時,交換場地。
(3)實施自由球員制:
自由球員之衣著顏色必須明顯與隊友不同,於比賽前向裁判表明有使用自由球員並且註明在第一局的出賽名單內,號碼須登記在記錄表上。
(4) 請求暫停:
一局比賽只能暫停兩次,每次30秒。
(5)換場時間:
a. 每局之間皆休息二分鐘。
b. 若遇賽程延誤,大會有權將休息時間縮短為30秒,或是取消休息時間。
(6) 申請替補或暫停:
所有申請替補與暫停之隊伍均須以明確的手勢通知副審要求暫停或替補〈替補員需至副審等候〉,而時機將由副審判定並以哨聲通知表示為暫停或替補時機。
(7) 比賽時雙方隊伍各派一人當線審,四強賽則由大會指派線審。若線審與主審判決不同時以主審為準。
(8)如遇任何爭議以主審為最高判決,主審有權更改前次爭議判決。
(9)其餘規則參照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規則
5. 雨天備案:
(1)單淘汰制
(2) 一局決勝,21分換場,落地得分制,每局先得40分且至少領先兩分為勝。
(3) 如遇突發雨備,屆時將由大會服務組人員告知。
(六)申訴辦法:
1. 比賽當中,如對判決有任何異議,須由隊長向裁判提出抗議。
2. 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須在問題發生後半小時內,經隊長以書面提出,由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紀錄台提出,並繳交保證金五百元。申訴成立時,保正金退還,否則沒收。
3. 申訴以大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二)比賽場地:國立高雄大學排球場、中山高中排球場
(三)報名人數:
各校系可報名男、女生各一隊,每隊可登錄領隊、教練各1人。報名人數最多18人,至於比賽當天則登錄12名球員(兩天可登錄不同選手,但都必須是18位正式球員中的名單)時,各校須確定當日登錄的12名球員。
若未提供確定名單,大會將採取刪除多餘的球員。另外,舉凡是報名的選手均須繳納保險費,這是為了確保球員的安全;可報名兩位體保生,並請於註記欄註明。每場比賽登錄上場球員僅可只有一位體保生。
(四)報名費用:$3,200/隊
(五)競賽方式:
1. 比賽規則:
本比賽參考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排球規則,若以下規則有不完善處,以國際排球規則為準。
2. 比賽制度:
(1) 報名六隊以下採用單循環制
(2)報名七隊以上預賽採分組循環,複賽及決賽採單淘汰制
(3)循環賽計分方法:
每組取分組第1(或第一和第二)晉級複賽,如遇同組戰績相同,比較得失分之商數,商數較大者晉級複賽,若得失分仍相同則比照雙方對戰紀錄。(如遇同組該循環有比賽場次棄權,才該場次不列入得失分及得失局比較)
3. 比賽辦法:
(1) 體資體保等同義體育資優生,場上只能同時有一人。
(2) 球衣各隊自備,全隊需穿著統一服飾,並附清楚背號,若無印刷背號,需在胸前及背後貼明顯號碼,自由球員需穿著與其他球員明顯不同之球衣。
(3) 球隊最多可有十四名球員(包含2名自由球員),球衣編號由1至20號。
(4) 本次比賽用球為MIKASA MVR290 MV210。
(5) 本次比賽四強賽前使用MVR290膠球,四強賽後使用MV210合成皮球。
(6) 比賽中僅有隊長及教練可和裁判及檢錄站詢問比賽相關訊息。
(7) 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並扣保證金。
(8) 每場比賽前30分鐘,各隊須先將參賽球員名單與球員們學生證交至檢錄台,並請各隊長確認雙方人員,沒有問題請隊長在檢錄表上簽名。如有選手未攜帶其證件者,將不得上場比賽。
(9) 學生證需蓋有 101學年度下學期的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才可進行檢錄。
(10) 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大會視情況調度時,各隊不得異議。
4. 競賽規則:
(1) 網高:
a. 男子243 cm。
b. 女子224 cm。
(2)計分方式:
a. 採三局兩勝,落地得分制,每局先得25分且至少領先兩分為勝。
b. 決勝局採15分,落地得分制,以先得15分且至少領先兩分為勝。
c. 第三局決勝局一方先得8分時,交換場地。
(3)實施自由球員制:
自由球員之衣著顏色必須明顯與隊友不同,於比賽前向裁判表明有使用自由球員並且註明在第一局的出賽名單內,號碼須登記在記錄表上。
(4) 請求暫停:
一局比賽只能暫停兩次,每次30秒。
(5)換場時間:
a. 每局之間皆休息二分鐘。
b. 若遇賽程延誤,大會有權將休息時間縮短為30秒,或是取消休息時間。
(6) 申請替補或暫停:
所有申請替補與暫停之隊伍均須以明確的手勢通知副審要求暫停或替補〈替補員需至副審等候〉,而時機將由副審判定並以哨聲通知表示為暫停或替補時機。
(7) 比賽時雙方隊伍各派一人當線審,四強賽則由大會指派線審。若線審與主審判決不同時以主審為準。
(8)如遇任何爭議以主審為最高判決,主審有權更改前次爭議判決。
(9)其餘規則參照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規則
5. 雨天備案:
(1)單淘汰制
(2) 一局決勝,21分換場,落地得分制,每局先得40分且至少領先兩分為勝。
(3) 如遇突發雨備,屆時將由大會服務組人員告知。
(六)申訴辦法:
1. 比賽當中,如對判決有任何異議,須由隊長向裁判提出抗議。
2. 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須在問題發生後半小時內,經隊長以書面提出,由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紀錄台提出,並繳交保證金五百元。申訴成立時,保正金退還,否則沒收。
3. 申訴以大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